【主要内容】
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的具体规定
【所属章节】
《经济法基础》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
【知识详解】
适用范围 | 能否取现 | 数量限制 | 主要开户条件 | |
基本存款账户 | (1)存款人的主办账户 | √ | 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| 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: (1)企业法人 (2)非法人企业 (3)机关、事业单位 (4)团级(含)以上军队、武警部队及有关边防、分散执勤的支(分)队 |
(2)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、奖金和现金的支取,应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 | (5)社会团体 (6)民办非企业组织 (7)异地常设机构 (8)外国驻华机构 (9)个体工商户 (10)居民委员会、村民委员会、社区委员会 (11)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,包括食堂、招待所、幼儿园 (12)其他组织(如业主委员会、村民小组等) | |||
一般存款账户 | 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、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 | 可以办理现金缴存,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| 无数量 限制 | 已经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|
专用存款账户 | 适用于下列资金的专项管理和使用:基本建设资金,更新改造资金,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,证券交易结算资金,期货交易保证金,信托基金,粮、棉、油收购资金,住房基金,社会保障基金,党、团、工会经费等,单位银行卡备用金,收入汇缴资金,业务支出资金 | 无数量限制 | ||
不得支取现金的专用存款账户有: (1)证券交易结算资金、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 (2)单位银行卡备用金账户 (3)收入汇缴账户 【提示】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可以依法支取现金 | (1)已经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(2)获得与专项资金有关的主管部门批文、监管机构证明 | |||
临时存款账户 | 适用于: (1)设立临时机构 (2)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(3)注册(增资)验资 (4)军队、武警单位承担基本建设或者异地执行作战、演习、抢险救灾、应对突发事件等临时任务 | 用于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,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【提示】其他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依法办理 | 无数量限制 | (1)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(2)因异地临时经营活动、增资验资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,应当已经开立了基本存款账户,外国及港、澳、台地区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除外 |